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了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高度评价这份《意见》,称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而作为公众,关注点却是:《意见》可能对我们的经营及生活带来何种影响?在这种意义上,《意见》最引入注目处,也许是对知识产权犯罪要“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还要“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强调“严打”,是和此类犯罪的潜滋暗长紧密相连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8800多起,涉案金额48亿,犯罪嫌疑人13000多人。绝对数量不可谓不多,但若看看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盗版环境,我们就绝不会为此感到乐观或满足。新华社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近年来一直保持在43%至46%左右,其态势之严重,令人忧虑。
应当说,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并不缺乏关注,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已达30多件,一个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已初步形成。于立法之外,现实的困境便在于,如何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推动到执法层面,真正做到违法的“必究”和执法的“必严”。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再多的司法解释也将无法遏制盗版的泛滥。从中国意欲“和平崛起”的态势来看,我们更有理由在“从严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上有所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称的wto三大支柱之一。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与关注,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与司法纠纷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意见》的出台,无疑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但《意见》的具体实施仍有其现实困境。就中国的传统观念而言,“法不责众”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侵权犯罪严重的音像制品和软件制品领域,《意见》的推行,不独需要立法与执法的技术与智慧,更需要司法机关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如何使《意见》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是我们在《意见》的出台之外更为期待的。